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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作者:秘书处发布:2019-02-18 17:19分享: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文件

苏高教会〔2019〕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为促进分支机构科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并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1月30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管理的意见(暂行)》(苏教党〔2018〕31号)和《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按照上级部门党建要求、强化党的领导,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的理论探索。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展览会议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业务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1.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3.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5.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好年检工作,按要求提交《年检表》。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学会《章程》。分支机构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名称可称为“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工作条例”等),须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学会秘书处意见。经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未经核准的“工作规则”,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名称为“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会(或研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不得使用“江苏***研究会(研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该机构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正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可延期1年。原则上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工作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届内变更负责人和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后,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办理负责人变更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须按规定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分支机构不能自制印章。分支机构须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学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学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1.分支机构代学会收取的部分会费;

2.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3.按规定执行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四章 设立要求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要按照服务需求,合理布局,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明确分支机构的主发起单位,以及主发起单位在本领域或专业内具备的优势、研究专长、能力、水平和影响力;

3.分支机构的基本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以及研究方向和重点内容;

4.分支机构近两年的工作计划,研究重点和主要突破点;

5.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工作运行机制、相关制度和基本保障。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

2.明确主发起单位和发起人;

3.提供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说明等;

4.填报《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

5.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普通高等学校或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学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报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2周之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6个月内向学会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报告,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60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情况,学会将发文通知。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或培训等)。在第二年1月31日前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秘书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提前15天向学会秘书处报备。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活动开展需要设立互联网平台,须挂靠学会网站或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高校或单位,不得单独设置独立网站。网站名称需规范,与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参照学会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竞赛、评奖、评优、评审原则上应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按照各自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现场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按照各自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要求,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学会,其中理事长、秘书长由分支机构推荐提名,报学会审议。经学会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10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1.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超出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3.违规使用印章,擅自刻制印章或遗失印章;

4.未经批准举办竞赛、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5.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6.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7.在一个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8.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9.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收回印章)、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由学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撤销机构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变更、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挂靠单位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2.《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

2.《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

2.《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印章遗失,分支机构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经学会核实后予以补办。

第三十五条  因事业发展和布局需要,学会对分支机构可采取注销、整合、重组等方式进行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填报《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学会秘书处交回印章、清算财务、办理注销公文及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  撤销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财务、收回印章、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待送交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2018年12月5日

附件1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专业研究委员会年度年检表//uploadfile/2019-02/2019021817331017724.docx
附件2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uploadfile/2019-02/2019021817331556863.docx
附件3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理事推荐表//uploadfile/2019-02/2019021817332168750.docx
附件4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uploadfile/2019-02/2019021817333039460.docx
附件5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uploadfile/2019-02/20190218173335837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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