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教育网

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Network

主办: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协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学院
当前位置:首页高教信息高教时空正文

民办教育面临的十大突出问题

来源:民教文摘作者:董圣足发布:2022-03-28 09:13分享:

编者按: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营利和非营利采取不同的扶持和管理措施,使得两类学校各自定位,办出质量和特色。以下内容节录自“第二十六期全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合规运营研讨会”民办教育政策专家董圣足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背景、布局与进展》主题演讲。未经专家本人审阅,如有疏漏,敬请海涵。

 

2002年版《民促法》颁布后,民办教育进入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长期以来民办教育面临的问题非常多,概括如下:


第一,法人类属问题。


民办学校在旧民法的法律框架下被列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可以参照的属性,使得民促法规定的民办学校很多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学校不是企业,难以自由定价自主开设专业,也不能按照企业的方式组织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在土地划拨、税收减免、公共资金资助等方面没有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待遇,所以一直是管理中最大的难题。


第二,产权归属问题。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民办学校在法律上属于非营利组织,从法律上界定最终财产不归出资人所有。所以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产权归属处于一种未定待定的状态,制约了大资本、大企业、大产业投资教育,因为财产有风险,所以这个问题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三,合理回报问题。


旧民促法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里获取合理回报”,但民办学校法律属性上是非营利法人,法人登记机关--民政系统规定不能分配结余。直到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前,宏观层面没有出台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会计制度也很难落实,这是影响出资者办学积极性的很大因素。


第四,政策适用问题。


民办学校因为营利非营利没有分开,很多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当中,财政部门不同意在国家层面设立民办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他们的理由是举办者有责任出资,有责任维护学校的投入。税务部门也存在误判,认为合理回报就是利润,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在宏观层面解决。


第五,教师身份问题。


民办教师很多地方登记为工人,而公办的教师当然是事业编制了,所以待遇相差很大,不利于民办学校队伍的建设。


第六,退出问题。


民办学校进得来出不去,只有通过举办者变更这一条路。现在变更严格管理,很难实现产权流转,举办者更替难以完成。


第七,内部治理问题。


不少举办者认为办学校和办企业是没有差别的,不仅应该享有学校的结余分配权,也享有学校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导致管理企业化、内部控制和资本雇佣劳动等问题。


第八是财会制度问题,第九是市场监管问题,第十是政府服务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不展开赘述。


正是因为存在这些突出问题,当下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就必须抓住这些问题的牛鼻子,其中核心就是要破解法人的属性。


以上十大问题最根本的就是法人属性不清,导致非营利学校享受不到法定优惠政策,而带有营利性质的学校又不能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导致民办学校教师身份不明、待遇不公,造成民办学校“人难进、人难用、人难留”;导致产权制度及回报机制缺损,对出资者权益保护不力,制约了更多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造成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不一致、不协调,影响了法制权威性和统一性。


所以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要破解刚才讲到的这些难题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话,必须在法人属性上下手,营利和非营利采取不同的扶持和管理措施,使得两类学校各自定位,办出质量和特色。


依法治校 、合规运营!2022年共有十九个省市要求完成分类登记,新法新政彻底改变了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环境,举办者和学校在强调教育规模化发展时期形成的办学理念、办学内容、法人治理结构、财税工作习惯、关联交易模式和集团办学架构等,都需要重新梳理、定位、设计与构建。


政策认识不到位会让举办者在即将到来的“规范发展”时期面临严重不利的局面,在资产财务方面继续延用原有的理念、习惯和方法将会面临极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5号(210024) || 联系电话:025-83300736 || 苏ICP备14027130号-1
主办单位: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56号